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267號
KSDV,114,司促,4267,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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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鄭伊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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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