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何秀珍
代 理 人 巫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林月伶
何玉堂
何芃諭
共同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洪偉勝律師
李燕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7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關於「代墊扶養及喪葬費」之記載,應更正為「代墊扶養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