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61號
KSDV,114,司促,376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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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蔣靜萍
債 務 人 李萬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70,000元 95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132,673元 95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暨自95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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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