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智豪
債 務 人 黃揚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