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謝明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柒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