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12號
KSDV,114,司促,3412,202503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捌仟零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朱嘉華於民國11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221,795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
月17日止累計1,008,004元正未給付,其中1,002,242元為本
金;5,76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4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朱嘉華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