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51號
KSDV,114,司促,335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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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曜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
  係設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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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