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830號
KSDV,114,司促,2830,2025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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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0號
債 權 人 王烱華


債 權 人 羅支婷
債 務 人 謝財子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烱華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肆萬肆
仟肆佰捌拾貳元(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支婷給付新台幣
柒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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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