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60號
KSDV,114,勞補,60,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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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盧羽棠(更名前:盧姿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鎰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82,563元(含短少工資85,896元、預告工資16,667元、資
遣費5萬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
0元。其中原告請求短少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合計為152,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1,52
0元,故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50元(計算式:2,670
元-1,520元=1,15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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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鎰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