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8號
KSDV,114,勞補,5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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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莊玉梅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巧玲喜洋洋彩券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30,440元(含薪資差額180元、無法請領失業給
付之損害130,144‬元、自負健保費之損害116元),及提繳勞工
退休金346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130,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其中薪資差額、提
繳勞工退休金合計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是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20元(2,020元-1,000元=1,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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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