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1號
KSDV,113,重訴,81,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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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299,750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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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