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54號
KSDV,113,重訴,254,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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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03,20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7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
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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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