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伯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世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
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29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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