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36號
KSDV,113,訴,1536,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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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欣等人間請求清返還出資額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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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