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5號
KSDV,113,訴,15,2025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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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惇娟




住○○市○鎮區○○○路00號00樓之0(林少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辰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
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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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