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劉懿德
即 被 告 歐陽敏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62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1,
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