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3年度,1220號
KSDV,113,審訴,1220,2025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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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20號
原 告 翁麗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楊進村
楊盛奮

楊甯雅
楊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7)
,經鹽埕地政事務所於81年9月2日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所擔保
債權總金額6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因上開抵押權已因塗
銷登記而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債權數額核定為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已繳足,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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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