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7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宜臻.陳信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李朝清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1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4年2 月12日執行命令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2月18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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