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30號
KSDV,112,訴,430,2025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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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抗 告 人 鄭正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韋豪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
4年3月3日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
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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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