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4號
KSDV,111,重訴,34,2025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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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尚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榜榮之承受訴訟人王玉如、王玉芬王玉珍
王曾咏雪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7,902,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1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
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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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