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604號
KSDV,111,訴,1604,202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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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懿德
歐陽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劉懿德歐陽敏芬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
下同)1,100,139元、350,468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0
元、7,32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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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