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明
指定辯護人 何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0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