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鈞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鈞寗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