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678號
KSDM,114,簡,678,202503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7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5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聖庭犯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林聖庭夥同身分不詳、暱稱「小夫」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冒
用他人身分提出護照申請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8月8日1
1時8分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先由「小夫」提供不詳男子之頭像照片,再由林聖庭
黏貼在以其名義出具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冒
用該不詳男子之頭像照片提出換發護照之申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聖庭之自白。
 ㈡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簡式護照資料表、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被告影像照片比對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2年1
0月20日領一字第1126605411號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護照條例第30條第4款之冒用身分而提出
護照申請罪。 
四、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冒
用他人身分提出護照申請,損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對於護照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幸經承辦公務員實質審
查後未予准許核發,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衡以被告
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及本案之犯
罪動機、手段、對於法益所生危害等情,及其自陳之智識程
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被告冒用不詳男子照片申請護照時所呈遞之中華民國普通護 照申請書、照片1張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業因申請護照 而交付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承辦人員,已非屬被告所有,且 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附錄論罪之法條
護照條例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 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本人出生證明或其他我國國籍 證明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 申請。
三、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將第一款所定我國國籍證明 文件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
四、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