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陳 瓊
被 告 何育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其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然查,被告係犯該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
之犯行,而原告係該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
可知原告並未因被告之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依前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請求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