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996
號、113年度偵字第29389號、113年度偵字第29635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尚德被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尚德明知伊無履約之真意,仍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社群軟體臉書使
用暱稱「尚林」之帳號,見有購買遊戲主機、手機需求者,
即於附表所示時間,以臉書私訊等方式聯繫附表所示之人,
佯稱有遊戲主機、遊戲片可出售云云,致渠等均陷於錯誤,
誤信被告有履約之真意,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被告向不知情之吳永裕、蔡若彤(上兩人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借用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吳永裕台新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若彤臺灣中
小企業帳戶)及蘇博廷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蘇博廷郵局帳戶),被告即利用無
卡提款方式,在高雄市○○區○○○路0號超商操作ATM提領部分
款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
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而被訴涉犯
詐欺得利罪嫌等犯行,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偵字第16047、16048、1604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
113年10月21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3年
度易字第384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前案起訴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被告本案之犯罪時
間、手段、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與前案一致,二案顯為同一
案件,且本案係於113年11月4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月7日繫屬本院,有卷附該
署114年1月6日雄檢信陶113偵26996字第1149000957號函上
之本院收文戳章足憑,是以,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先後向不同
法院提起公訴,當屬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依照首揭
說明,本院自不得再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提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方式與金額(新臺幣) 1 魏廷威(提告) 被告林尚德以臉書暱稱「尚林」,於113年3月13日某時許,私訊告訴人魏廷威向其佯稱欲出售Switch遊戲機、遊戲片云云,致魏廷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3日16時10分許 吳永裕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 8,500元 113年3月13日17時34分許 吳永裕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 4,400元 2 許崴喨(提告) 被告林尚德以臉書暱稱「尚林」,於113年3月12日12時24分許,私訊告訴人許崴喨向其佯稱欲出售Switch遊戲機云云,致許崴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3月12日14時15分許 吳永裕台新帳戶 網路轉帳 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