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陸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國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執
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
字第1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8年4月21日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
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
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662公克,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6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137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108年度安保字第523號扣押物品
清單(見聲沒卷第5至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
。另前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
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