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4年度,2號
KSDM,114,交訴,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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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綉鳳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綉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
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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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