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綉鳳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綉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
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