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57號
原 告 饒家鳳
被 告 桑御慎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關於被告桑御慎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桑御慎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
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依照前開規定
,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附帶民
事訴訟無須繳納訴訟費用,無庸審酌。
三、至原告對刑事同案被告張定瑋及凃銘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則分別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及移送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