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智涵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陳冠志
吳昭賢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9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宣示判決原
本及正本,其中附表二關於「罪名及宣告刑」之記載,應更正為
「主文」。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增訂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
二、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09號案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宣 示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二「罪名及宣告刑」之記載, 顯係「主文」之誤寫(可參原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貳、二、 ㈣所示內容),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 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