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享倫
義務辯護人 黃頌善律師
被 告 王瑀謙
林建彰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682號、113年度偵字第9728號、113年度偵字第9874號、113
年度偵字第9875號、113年度偵字第11828號、113年度偵字第101
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被訴毀棄損壞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
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
定於同年4月14日宣判。茲因告訴人曾順興、鄺書函於114年
2月25日就被告楊享倫、林建彰被訴毀棄損壞部分撤回告訴
,爰就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被訴毀棄損壞部分裁定
再開辯論。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被訴其他部分則依
原定程序辦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