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昕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6
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昕維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