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4號
原 告 龔玫華
訴訟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龍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4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龍平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441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龔玫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
刑事案件雖因被告於113年12月4日死亡,經本院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予民事庭
等語,依前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