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沛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調
院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沛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偵查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