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266號
KSDM,113,審交訴,266,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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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昱志


選任辯護人 孫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475號、113年度調偵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昱志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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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