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3年度,74號
KSDM,113,交簡上附民,7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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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鍾姃庭
被 告 曾冠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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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6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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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