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8號
KSDM,113,交簡上附民,1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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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鄭萱亦(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王韻慈律師
被 告 陳麗珊(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8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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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