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70號
KSDM,112,原附民,7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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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顏瑩筠
被 告 張恩偉



蔡名揚




姚委承



何依苓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葉子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本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嗣改
分為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高有德、蘇義傑陳富鴻邱家
輝、林瑀霏童孟學方士維顏佑瑩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同案被告林毅桓莊仲宇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本院拘提林毅桓到案或緝獲莊仲
宇審理刑事部分終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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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