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654號
KSDM,111,訴,654,2025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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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政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732號、第6337號、第10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巫政樺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巫政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本案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
足認定犯罪,依上開規定,裁定本件就被告被訴部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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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