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睿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睿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睿誠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