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32號
KSHM,114,聲保,13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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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睿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睿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睿誠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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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