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71號
KSHM,114,上訴,171,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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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三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02號、111年
度偵字第90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三勇(下稱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8月,該判決書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
19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參原
審院三卷第299頁)。嗣被告於114年1月6日合法提起上訴,
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
,原審法院乃於114年2月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命被
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
年2月10日送達被告所在地法務部○○○○○○○○○,由被告簽名捺
印收受等情,有原審裁定書、囑託送達文件表稿、高雄第二
監獄簡復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參,但被告收受原審上開補
正裁定後,並未依期在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且迄本院收案至今仍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被告上訴即屬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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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