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附民上字,113年度,7號
KSHM,113,侵附民上,7,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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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侵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AV000-A111095(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被上 訴 人 章烱輝
AV000-A111095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3年侵附民字第18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章烱輝、AV000-A111095A
(下合稱被上訴人2人)為男女朋友,上訴人為被上訴人AV0
00-A111095A之女兒,被上訴人章烱輝明知業經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06
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應遠離上訴人住所至少100公尺,
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被上訴人章烱輝竟基於違反上開民
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2月間,至上訴人住處與上訴
人碰面4次;另被上訴人2人共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
由被上訴人AV000-A111095A假借神明濟公活佛名義向上訴人
表示須與被上訴人章烱輝雙修發生性行為,於111年3月6日
凌晨0時許,由被上訴人章烱輝以將陰莖插入上訴人陰道
而違反上訴人意願對上訴人性交得逞。爰依侵權行為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2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2人被
訴妨害性自主部分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關於被上訴人章
烱輝被訴違反保護令之損害賠償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移
送原審民事庭審理。上訴人不服被駁回部分提起上訴,理由
略以:被上訴人2人確有共同對上訴人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實有違誤。爰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㈢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㈣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2人則堅決否認犯罪,並均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2人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部分,前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81號判決諭知無罪,檢
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7號
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既經
原審判決「章烱輝、AV000-A111095A被訴妨害性自主部分及
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依照前揭規定,關於上
訴人針對妨害性自主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即無不合。上訴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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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