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V000-A109356Z(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黃敏哲律師
蔡涵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19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代號AV000-A109356Z(年籍詳卷)係AV
000-A109356(民國76年12月生,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三
姐夫, 其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
關係。AV000-A109356Z明知A女於事發時年紀尚輕,仍為下
列犯行:㈠於90年至95年間,以1週1次之頻率,在A女當時位
於高雄市阿蓮區之住處(詳卷),趁其他人不在或睡覺之時
,違反A女之意願,親吻A女胸部後,要求A女為其口交後以
陰莖插入陰道之方式,強制性交100次得逞(即原判決附表編
號3)。㈡另曾在不詳時間,在A女當時位於高雄市阿蓮區之住
處,明知A女未滿18歲,仍未經A女之同意,強行拍攝A女之
裸照及性行為過程之照片或影片,後並於A女專科3年級(即
18歲)時,散布上開照片或影片(即原判決附表編號4)。因
認被告如附表編號3部分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
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嫌、附表編號4部分係犯刑法第221
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7條第4項(起訴書誤載為「第24條」,業經檢察官更正)
、第28條第1項強迫少年被拍攝性交之照片、影片、散布少
年為性交之照片、影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
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次按被
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
,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
真實性。此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以外,足以證明犯
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固不以證明犯罪構成
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為前提,非僅指增強被害人人格的可相信性而已,尚需與
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言。至於屬與被害人
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最高
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女、證人即A女五專時學長兼男
友沈OO(下稱沈某,年籍詳卷)、證人即A女五專時好友廖OO(
下稱廖某,年籍詳卷)、證人即A女母親AV000-A109356E(年
籍詳卷)、證人即A女國小高年級好友洪OO(下稱洪某,年籍
詳卷)於警詢及偵查、證人即A女五專導師何OO(下稱何某,
年籍詳卷)於偵查之證述、屏東縣政府函覆A女諮商資料及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鑑定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A女之三姐夫,並曾與A女發生數次性關
係等情,惟否認有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強迫少女
被拍攝性交之照片及影片、散布少女為性交之照片及影片之
犯行,辯稱:我於93年即A女念專科時,方與A女交往而合意
性交,但交往時間不長就被我太太發現而分手,在交往期間
以外就沒有與A女發生性行為,在交往前與A女也沒有太大交
集,更不可能進入A女房間;我並沒有拍攝A女裸照或性交影
片,A女裸照及性交影片外流的事情,我是事後才聽我太太
說的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87年9月21日入伍、93年5月26日退伍,於94年3月12日
與A女之三姐結婚;A女為00年00月生之人,有性侵害案件代
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被告戶
籍資料、被告兵籍資料及官兵服務軍職經歷證明可考(見偵
卷彌封袋內彌封卷第1、33至36頁、原審侵訴卷一第308、31
2、394頁)。而A女之母為OO公司代表人,因A女母親於106年
8月間向A女及A女當時男友蘇某協議,將OO公司資產以買賣
名義借放在蘇某開設之公司名下,嗣後A女母親於同年9月欲
將資金移交A女大姊所設立之公司,遭A女及蘇某拒絕,A女
母親因而於107年8月1日對其二人提出侵占、背信告訴等情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A女之母之公司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
分署(下稱雄高分署)檢察長發回續查,再經橋頭地檢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及經雄高分署駁回再議,復經原審法院裁定
駁回聲請交付審判(現改制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橋頭地
檢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A女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告訴狀可參(見偵卷彌封袋內彌封卷
第57至81頁、原審侵訴卷一第284至305頁、卷三第221至225
頁),此部分事實均可先予認定在案。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A女於警詢證稱:自上國中一年級後,不管早晚,被告只
要看到我一個人就強拉我至三樓輪流不同房間或2樓及客廳
性侵我,直到91年我姊姊及家人都知道後,我開始避開被告
,但後面也是有性侵。被告都是強迫強壓性侵,先抓手就脫
我衣服內褲,親吻我胸部,陰莖插入陰部,還有逼我口交,
性侵一百餘次,被告暴力威脅如強拉我手,及有次把我抱起
來拋摔到床上,並以散布裸照及性侵照片影片恐嚇我,我有
推他,而且我的表情也是不自願的。被告把錄影機放在床尾
拍照我全身及性侵我的影像,影像中是我國中短髮時期。我
交到男朋友後,被告就散布我的裸照、性侵影片在網路上給
不特定人觀覽,我當時專三,國中及專科同學、我當時男友
、老師都有看過影片,我叫媽媽處理,但媽媽不想把事情鬧
大就沒報案等語(見警卷第19至27頁)。
⒉證人A女於偵查中證稱:91年我家人及姊姊都知道我遭性侵之
事,他們有跟被告說,但沒有特別警告被告,被告還是有機
會可以單獨跟我相處,房間可以鎖門,但被告時間自由可無
預警回來。我母親有說他會去解決,但被告還是一直來我家
並跟三姐結婚。被告將性侵影片散布在社團網站,是我同學
及男友告訴我的,甚至我國中同學都看到了,後來接觸性平
議題我才意識到以前的事情,我有4年沒有回家了。當時我
年紀這麼小,怎麼跟他交往等語(見偵卷第19至21頁)。
⒊證人A女於原審就性侵部分證稱:遭性侵前我把被告當哥哥,
我四姐與我同睡一間,我們房間是上下舖,房間可以上鎖、
功能正常,但大部分時間不會鎖門。被告在當兵時就跟我姊
姊交往滿久了,常常來我們家,但我忘記被告與我三姐實際
交往年份,不是被告說的91年,全家都知道被告跟我三姐交
往,被告才跑來我們家住。我們搬到新家的時候,被告會來
過夜,忘記被告在舊家即住工廠上面時有沒有過夜;被告曾
穿軍服性侵,當兵休假時到我家性侵,有的時候是白天、有
的時候家裡沒有人。性侵的地方很多,甚至客廳也有,就是
我配置圖上有畫星星的地方。被告還對我施暴過,我要逃離
時把我抱起來摔在床上,也有恐嚇我,威脅我說要告訴我的
家人,另方面安撫我說不要跟家人說。一開始我怕家人知道
,在家人面前還是會跟被告說話;後來家人全部都知道我被
性侵的事情,是我自己在國中尾或專科初跟母親講,但沒有
親口跟其他姊姊說過。家人盡量安排被告不要來我家,但被
告與我三姐結婚前後仍一直有來我家。母親及姊姊都沒有處
理,也不願意報警,我說我不能再待在這間學校,她們希望
我自己忍耐,我只能向外人抒發。我曾在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時被三姐撞見,大家都嚇到了。我對法律不是很懂,不知道
可以提告,是我於109年時幫一個協會做性平講義時,才知
道追訴權已經最後一年,也發現這件事情我過不去,故於10
9年提告。我當時年紀還小,並沒有跟被告交往,儘可能避
開被告、不理會,被告會寫信給我塞進我房間門縫,表達他
喜歡我,我拿著被告寫給我的書信約洪某去學校談心,被告
表達對我的喜歡時,已經跟我姊姊交往。我專一或專二與沈
某交往前被告仍有性侵我,交往後就沒有。我母親、姊姊於
前幾年對我提告,告了6年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47至352
、354至355、357至359、361至368、372至374、376、378、
379頁)。
⒋證人A女於原審就散布性影像部分證稱:我不知道被告有拍我
的裸照、性侵影片,被告還把這些都散布出去,攝影機那次
我不知道,還有用相機拍過,手機是摺疊機沒辦法拍,拍攝
時間點我不記得,我記得有的時候是我不知道的。我國中同
學打電話來跟我說在班級的奇摩社團網站上有看到,當時男
友沈某也說班上同學拿給他看影片,但我不知道沈某看的影
片來源,後來我同學也有跟我說,不是我拿給同學或男友看
。我私下約廖某去學校電腦教室給廖某看裸照、影片,要跟
他說我被被告性侵的事情。我看到的影片是在我住處被被告
性侵的影片。我國中三年都是耳下的短髮,就沒有再剪慢慢
留長,專二時留到肩膀以下但沒有及腰。沈某看過影片後氣
憤地去找我媽媽,叫我媽媽報警,並不是我與沈某談心聊到
,我媽媽把沈某掃地出門,說這是我們家的事情,我忘記當
時我有沒有在家裡,可能在我家外面看到沈某被趕出來。老
師有看到我的私密照片,只有找其他同學說不要散布,忘記
有無找我談話。我跟沈某交往期間並沒有在性行為時拍攝照
片或影片,我問被告為何影片外流,被告說不是他外流的,
事發時我還年輕,不知道去看身心科,最嚴重時就不想吃喝
只想玩電腦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55至357、364、368至3
71、374、377頁)。
⒌證人A女之指證情節有若干寬泛、歧異及不合情理之處,已難
謂全無瑕疵可指:
⑴就A女國中以後至專科期間遭被告性侵之情節,A女所指述之
時間地點實未足具體特定,且僅泛稱被告「曾施暴過、將其
抱起來摔在床上」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74頁),而未能
得知被告被訴100次強制性交行為中,各次行為違反A女意願
之情節是否悉數如此,及被告係在何時地有此舉動;就被告
脅迫行為之描述,A女同時稱:「被告恐嚇威脅我說要告訴
我的家人,被告安撫我說不要跟家人說」等語(見原審侵訴
卷一第374頁),然倘A女所述為真,被告此舉豈不自暴犯行
,且A女與家人關係係近年彼此間發生訴訟後始轉趨交惡,
當時如受害甚深,A女尚無不能讓家人得知之理。A女雖另稱
遭被告拍攝性影像並恐嚇將散布給他人等語(見原審侵訴卷
一第374頁),惟A女復又自陳在其專科交男友後被告已未與
其發生性行為(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68頁)。果如A女所述,被
告在與A女三姐結婚後仍常出入A女家中等語(見原審侵訴卷
一第364頁),倘被告仍有意對A女為強制性交,自不因A女交
男友與否而有異,仍能趁出入A女住家之機會、威脅A女持有
其性影像而侵犯A女,何以被告於A女專科期間與沈某交往後
即主動罷手。是就被告各次強制性交所用之手段如何,被告
與A女不再發生性行為之原因,A女始終未能清楚說明,而存
有瑕疵可指。
⑵而A女於警偵中避談曾遭三姐撞見其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及被
告曾書寫情書對其表示好感等事,嗣在原審經辯護人質疑始
吐露上情,亦顯其供述難以盡信;況就A女與被告發生性關
係遭三姐撞見後,A女雖稱自己並非願意的狀況,然其亦自
承第一反應是嚇到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58頁),並非於
被其三姐發現後急於向三姐求助、尋求保護。且對於其三姐
後續仍決意繼續與被告交往、結婚,A女也未嘗試制止,容
任一長年性侵自己之人成為姻親,擔任其等之伴娘(見偵卷
彌封卷袋內彌封卷第95頁),豈不置自己於險境,更對其三
姐之婚姻是否幸福、人身安全無關緊要,此等反應顯悖於常
情。另A女於偵查中證稱:家人知道自己遭被告性侵,並沒
有特別警告被告等語(見偵卷第19頁);又於原審證稱:家人
盡量安排被告不要來我家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55頁),
關於家人是否刻意避免被告與A女接觸一節,A女所述亦有矛
盾。
⑶A女雖指稱被告有時白天、有時趁家裡沒有人,在家中各處性
侵等語,惟被告於87年9月起至93年5月止擔任軍職,業如前
述,被告尚有軍職在身,實難不分時間隨時出入A女住家;
況被告與A女之三姐公開交往情形前,A女家人既然尚未熟知
被告背景,又如何能同意被告獲取A女住家鑰匙而得任意進
出。而A女與母親及大姊、二姐、三姐、四姐同住,A女家中
人口眾多,被告如何能長期自由進入並掩人耳目,更遑論A
女既然自承家中房門門鎖未故障,卻始終未以更積極之房門
上鎖方式避免與被告再有接觸往來,誠與A女所述儘可能避
開被告、不理會之應對方式有違。
⑷關於A女係如何告知母親自己遭被告性侵一事,A女於原審證
稱:我忘記我如何跟母親說的,我的記憶都留在想要家人幫
我處理這件事情;她們一直跟我說有處理了,叫我忍耐,我
說我不能再待在這間學校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72頁),
然是否遭被告性侵一事實屬私密,A女家人縱未予處理或處
理太慢,亦不致影響其求學之人際關係,使A女自認無法繼
續在此學校就學,則A女所指時間應係性影像流傳於同學間
之後。惟A女於原審亦稱自己係在國中尾、專科初告知母親
自己遭被告性侵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72頁),則關於其
究係遇性影像外流事件後始告知家人,或國中至專一間即告
知家人,亦有疑問。A女於警詢證稱:「被告把錄影機放在
床尾拍照我全身及性侵我的影像」等語,於原審則證稱:攝
影機那次不知道,被告還有用相機拍過,我記得有的時候是
我不知道的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56、374頁),則A女於
警詢能明確指稱遭拍攝性影像之道具及其位置,後於審理時
改稱攝影機那次不知道遭拍攝,前後所述已有歧異;但A女
於原審審理時並未堅指自己從來不知悉遭拍攝性影像,且就
被告為何開始拍攝性影像,拍攝時是否及如何違反其意願等
情節,亦有含糊其辭之情。
⒍A女於提出告時適與其家中成員正值另案訴訟期間:
⑴A女之母為OO公司代表人,向A女及A女當時男友蘇某提出侵占
、背信告訴,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如前述。A女於
偵訊及原審證稱:當時家裡狀況需要有人幫忙處理債務,我
引進一個朋友幫忙處理,在該案件中母親、姊姊跟我利害關
係對立,告了6年,我已4年沒回家了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
第375至376頁、偵卷第21頁),核與證人即A女三姐(年籍詳
原審卷侵訴卷二證物袋)於原審證稱:108年時母親公司為
了要追回款項就對A女及蘇某提告,提告後A女不見面、不接
電話也不跟家人聯絡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266至268頁)、
證人即A女二姐(年籍詳原審卷侵訴卷二證物袋)於原審證
稱:母親成立的公司曾於108年間對A女及蘇某提告,A女避
不見面,完全沒有連絡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288至289頁)
大致相符。堪認A女於109年12月提出本案刑事告訴之時,其
與家庭成員間正處於另案訴訟之對立狀態,且因此案件雙方
幾無往來,則A女在被害10餘年始終未訴諸司法之情況,於
此際提告是否全無動機反擊纏訟之對造方,已非無疑,更有
賴堅實之補強證據佐證。
⑵A女於原審雖證稱:我決定提告的契機是替協會作講義時,整
理到性平資料,才知道提告有20年年限等語(見原審侵訴卷
一第376頁),固有中華民國航空運動協會「無動力飛行運動
專業人員訓練機構教材(編輯:A女)」可參(見原審侵訴卷二
第85至88頁)。然該教材資料係影本,且無從確認製作之時
間,且該協會於109年11月18日始經臺灣體育署認定,110年
1月29日公告「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訓練簡章」,110年
4月16日進行第一梯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訓練」,
有該協會網頁資料、訓練簡章可查(見原審侵訴卷三第207至
220頁)。訓練簡章中明定開課時間、人數、課程內容,衡情
應係簡章出爐後始開始編訂教材,故A女整理該協會訓練教
材之時間應晚於提告時間;另觀諸卷內教材資料內容,並無
敘及追訴權時效,則A女自述提告之原因係因整理協會講義
、憂心追訴權時效已過等語,即有可疑。
㈢、其他證人之供述尚不足補強A女證述:
⒈證人洪某部分:
⑴證人洪某於警詢證稱:國小六年級某日下午在操場,A女很恐
慌,拿一封被告寫的信給我看,內容是愛她及喜歡她,A女
跟我說被告會對她毛手毛腳、摸身體,國中以後較少聯繫但
還是有,最後五專時遇到A女,A女也跟我說被姊夫性侵的事
情。性侵影片A女有跟我講過,說被告散布在學校網路,A女
當時有交男友沈某,沈某去A女家裡找A女母親及姊姊理論,
後面就分手,那是A女五專時在住家客廳跟我說的等語(見警
卷第33至36頁);於偵查中證稱:在國小六年級時看過被告
寫給A女的信,內容是被告很喜歡A女,當時A女非常害怕一
直哭,當時被告已經是A女姊姊男友,說被告會在家對A女作
不好的事情,毛手毛腳、摸身體,A女說只有自己跟被告在
場。國中時A女就有跟我說被被告性侵,過程沒有說。A女跟
我說被性侵時情緒激動,但很害怕不敢報警。我沒有看過被
拍的影片及裸照,但A女當時男友有告訴我這件事。爆發那
件事,沈某進去A女家跟A女媽媽及家人理論等語(見偵卷第1
73至175頁);於原審證稱:A女與我是國小五六年級同學,
經常向我訴說被告對她做不好舉動,對她毛手毛腳,具體動
作不清楚,因為是隱私沒有多問。又在學校操場將一封情書
拿給我看,那時剛好體育課,但我不太記得有無署名,A女
說是她姊姊的男友寫的,A女感覺神情很恐慌、一直哭,講
到很激動、一直流淚、顫抖,不知怎麼處理,我也有跟A女
說要不要跟母親家人講,A女一方面是想保護我,一方面是
自己很害怕,並沒有跟家長或老師反應。第一次聽到A女被
性侵是國中一年級時在A女家聽A女說的,沒有詢問細節,五
專再次遇到A女,A女再次跟我說被性侵的事情,原來從國中
到五專期間被告還是有對A女性侵。我去A女家玩時,有時會
遇到被告,被告時不時出現,不記得A女是否會鎖門。五專
不知道幾年級時,A女也有跟我說影片在A女學校被散布的事
情,是A女及A女當時男友沈某告訴我的,沈某非常氣憤,跟
我說去A女家找A女媽媽理論被趕出來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
第100至101、105至108、110至111、113、115至116、118至
121頁)。
⑵證人洪某就A女曾於國小六年級時在學校操場給其看情書之事
,雖前後證述一致,惟「情書」一詞至多僅代表書寫者對收
件人示好之意,尚難證明有進一步交往或肢體接觸之情,且
其始終僅稱此部分係「毛手毛腳」,而就對方之具體動作不
甚清楚,甚至稱係國中時A女始告知性侵一事。證人A女則於
原審證述:我約洪某去學校講這件事,那時已經發生被告性
侵我的事情,我帶著被告寫給我的書信去找洪某談心,忘記
講什麼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66、367頁),洪某與A女無
論就臨時在課間或特地相約到校、看情書時A女是否已遭性
侵等重要情節均有不合,況卷內並無洪某所述書信可佐,洪
某亦稱不確定情書有無署名,僅憑A女之說法即認定係被告
所為,自無從佐證A女所稱已遭被告性侵之事。況A女此際傾
訴之事件如成立犯罪,亦應為免訴之諭知(詳原判決關於「
免訴」部分之論述)。
⑶證人洪某雖又敘及國中及五專時有與A女保持聯繫,A女告以
曾遭被告性侵等語,惟此部分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
經過部分,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
補強證據之適格。且洪某雖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曾聽聞沈某
及A女告知A女性影像在學校外流一事,及沈某因此至A女家
人找A女母親理論等語。然證人沈某於原審證稱:A女突然打
電話給我,哭哭啼啼說自己被被告性侵,我去A女家請A女母
親處理,隔沒多久照片就出現了;我應該沒有跟洪某說影片
的事情,我只有想著讓A女之後不受傷害等語(見原審侵訴卷
二第126至127、143至144頁),是洪某及沈某就沈某至A女家
中理論之原因,係因A女向沈某哭訴或A女性影像外流,及沈
某是否曾告知洪某A女性影像外流之情節,均有明顯齟齬,
而有瑕疵可指。
⑷至證人洪某雖於偵查中證稱:A女跟我說被被告性侵一事情緒
激動等語(見偵卷第175頁),然證人洪某於原審證稱:A女拿
情書給我看時,情緒非常害怕,會講到有點激動,神情恐慌
一直流淚、發抖;我與A女同學階段,聊到被告時A女就會情
緒激動,講一講會哭、顫抖、害怕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1
10至111、113頁),則洪某所見聞A女之情緒反應,於偵查時
並未明指A女講述之時間,於原審則稱係A女拿情書時、與A
女同學階段,則洪某所觀察之A女情緒反應,究係指A女國小
時或指A女國中時,實有可疑。
⑸另A女雖提出書信1份欲證明係被告所書寫,然該信件內容為
:A女,我就知道你中午不會回來,本想中午請你吃個飯,
慶祝一下你15歲的生日,誰知你還是不領情,也好,我又省
了一攤!不管怎樣,還是祝你生日快樂。快聯考了,加油喔
!(見原審侵訴卷三第325頁),僅語帶關懷尚難謂有曖昧情
愫。且縱如A女所述,該信件係被告所書寫(被告對此係否認
,見原審侵訴卷三第27頁),A女保留此信件原本長達十餘年
,亦未於決意進入司法程序時之第一時間提交偵查機關,反
係交互詰問過程提及,方由原審督促其提出,此舉亦與性犯
罪被害人多所迴避與加害人有關一切事物之反應有違,更與
洪某所述看到信件之時間不符合,不能資為洪某證述之佐證
。
⑹證人洪某於原審證稱:國中後就慢慢比較少聯繫,偶爾打家
裡電話,上五專後聯絡頻率差不多,也是會聯絡但比較少。
後來A女來找我,希望我能協助出來作證,有跟A女稍微討論
一下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106至107、120、122至123頁)
,洪某與A女國中後聯絡頻率驟減,亦係A女先來找洪某,並
告知洪某希望其可出面作證,2人並有討論案情,則洪某歷
次所述是否確係10餘年前親身見聞之實況,是否全無記憶不
清或混淆之情,更非無疑。
⒉證人沈某部分:
⑴證人沈某於警詢證稱:A女跟我說從國小五年級被被告性侵至
五專,A女打電話與我傾訴心事沒多久,我就騎車到A女家,
跟A女母親說A女遭人性侵要去報案,A女母親回應說這是我
家的事情,隔1至2個月後,A女裸照及影片就在班上流傳。
影片是同學拿手機給我看,A女躺在床上,拍攝者正對A女性
侵,A女影片中痛哭流涕,照片則為A女裸照,不知道拍攝人
身影。我跟A女說如果願意報警,我會協助,如果不願處理
,我想就當一般朋友關係就好等語(見警卷第41至44頁);於
偵查中證稱:A女說被姊夫性侵,我聽到很生氣就去A女家,
A女母親卻說這是他們家的事情,不願意報警,我有跟A女說
不然我們去報警,A女當時比較聽母親的話,因為這件事我
們分手了。我看過影片,是我同學拿給我看,因為影片被傳
到班上社交軟體,我一看就知道A女,看不到另一個人,過
程看起來像是A女被強暴。A女母親看起來早就知道這件事,
A女姊姊也知道,當A女跟姊姊說的時候,A女姊姊說一個願
打一個願挨;現在記不得影片、照片中A女頭髮長短,當時A
女說拍攝者是被告等語(見偵卷第39至40、161至162頁);於
原審證稱:A女小我一個年級,我曾與A女交往不到一年。A
女當時跟我說被被告強姦,沒有說時間、地點,一直在哭,
我就騎車到A女家,衝進A女家客廳想討公道,A女母親在客
廳,當時A女也在客廳一直哭,A女媽媽感覺已經知道此事,
說「這是我們家的事情」,好像不想處理,我被趕出來,我
那時覺得A女家人很奇怪,發生這樣的事情竟沒有想要報警
。A女當時說被性侵的事情,我沒有問很仔細,我怕讓她回
憶傷害到她,且看到A女一直哭就相信A女。不確定什麼時候
A女跟我說過,已經有跟家人反應,但家人不理會;我有跟A
女及A女母親說不處理就去找媒體爆料或報警,但A女被母親
壓下來。五專時同學拿影片給我看,影片中A女是短頭髮的
、耳下一點點,我與A女交往時A女長髮及腰,我只看10秒就
不看了,A女是正面往後倒、一直哭泣,性交行為進行式,A
女上半身裸體,沒有看到掌鏡之人,是有人拿手機的角度、
畫面會晃動,A女有搖頭但沒有聽到A女呼救。我問A女為何
會有影片,A女說被告拍的,沒有說自己與被告交往過。老
師也看過影片,為何老師知道此事卻沒有報警,這也是我覺
得很生氣的地方,隔沒多久A女離開學校去澳洲等語(見原審
侵訴卷二第126至130、132至138、141至142、145、147頁)
。
⑵證人沈某雖敘及A女告以自國小至專科期間屢遭被告性侵等語
,惟此部分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部分,屬與被
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且沈某雖證稱曾至A女家中向A女母親理論一事,惟沈某為此
舉之緣由,據其自稱:因A女向我訴苦曾遭被告性侵,其至A
女家,事隔一個月後影片外流等語(見偵卷第161、162頁);
然A女卻於原審證稱:係沈某看過影片,氣憤地找我母親,
並非我與沈某談心聊到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68頁),就A
女性影像外流及沈某至A女家理論之先後順序,A女與沈某所
述顯有不合。性影像部分,沈某證稱拍攝者拿著手機、畫面
晃動等語,A女就拍攝道具及影像狀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那時手機是摺疊機沒辦法拍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56頁
),及A女警詢所證:被告將錄影機放在床尾等語(見警卷第2
0頁),二人所述針對此重要情節歧異,自不能互為補強。
⑶至證人沈某雖證稱A女向其敘及遭被告性侵一事時不斷哭泣等
語,然A女於原審卻證稱:並非我與沈某談心時聊到我遭被
告性侵,是沈某看到影片質問我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64
、368頁);又關於沈某至A女家中找A女母親理論一事,沈某
雖證稱A女同在場且一直哭等語,A女卻於原審證稱:忘記自
己有無在場,可能在我家外面,看到沈某被趕出來等語(見
原審侵訴卷一第371頁),則沈某此部分證述與A女所述均有
不合,既無從確認真有沈某所述A女致電訴苦一事,其就此
部分A女神情、反應之觀察,自無由斷言為真。且證人沈某
自承並未詳細詢問A女,亦未與A女家人釐清A女家人執意低
調處理之理由,復衡以其等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沈某立場
勢必傾向相信A女,其證述既有前指瑕疵,就若干細節亦有
模糊之處,且附和A女之可能性高,不能遽採。
⒊證人廖某部分:
⑴證人廖某於警詢證稱:A女在電腦教室外以筆記型電腦播放性
侵影片給我看,影片是A女國中時,當時A女頭髮是短的,A
女五專是長頭髮。A女說國中開始被被告性侵,影片中A女上
半身裸體,躺著、面無表情不自願,拿著錄影機的人正在拍
攝、陰莖裸露,身形是有肉的,場景是A女房間。我有叫A女
去報案,我知道A女媽媽及三姐都知道等語(見警卷第45至48
頁);於偵查中證稱:影片爆發害A女跟沈某分手,聽A女說
沈某很生氣還跑去A女家中,A女跟我說時口氣平靜,A女本
來情緒就沒有什麼起伏。當時班上很多人看過性侵影片,A
女崩潰想要刪照片,我剛好在旁邊而看到,有看到A女裸體
及對方生殖器,但我被嚇到就沒看了,A女面無表情、眼神
死,看不出對方是誰。畫面中A女頭髮是短的,而且非常年
輕,是A女跟我說約發生在國中時候。A女說是被姊夫性侵,
當下我問A女為何沒報警,A女說母親不願意,後來我去A女
家逼A女要請母親報警,A女說母親會再處理並找老師。我也
有問A女家人是否知情,A女說家人早就知道等語(見偵卷第4
5至46頁);於原審證稱:大約專二至專三間看過A女遭性侵
影片,上課完A女在外面走廊看學校借的筆記型電腦,我說
你都不避諱我在旁邊,A女說全部人都看過了,有什麼好避
諱。一開始是聽A女說不雅影片傳到網路上,班上同學跟沈
某都知道,確定在走廊不是在電腦教室裡面,也不是A女把
我叫到旁邊說要給我看。影片中A女是短髮、大概耳下幾公
分,專科時A女長髮大概及肩,影片很短,但我被嚇到就說
不要給我看。我看的影片是A女在鏡子前面梳頭、面無表情
,也有看到口交,裸體,比較像蹲著、面向鏡頭,鏡頭是晃
動的,A女沉默、面無表情,眼神死,沒有主動、沒有反應
,感覺不自願。我問A女這個人是誰,A女說是姐夫,是國中
時期,但我沒有看到拍攝的人,也不知道用什麼東西拍的,
只有看到拍攝人的大腿,不是瘦的身型。A女看照片時很恍
惚,我問A女家人知道嗎?A女說曾經有跟媽媽講過,我逼A
女一定要跟他家人講,還跟A女回家壯膽,聽起來是A女媽媽
叫A女不要管,A女媽媽有去找老師,好像老師也知道並叫同
學不要再傳,這我是聽A女講的。因為不想要A女二次創傷,
我其實不會自己去問同學,也沒有跟A女家人求證。發生這
件事情後,學校有辦遊學,A女媽媽就讓A女去散心。A女是
靜靜的人,不太想回家的感覺,跟家人相處很冷淡,A女在
影片外洩後變得不敢說生活大小事,連我都懷疑,本來出去
會笑,發生這件事情天天都在哭;A女陳述影片外流時沒有
什麼反應,就靜靜的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221至232、234
、237至245頁)。
⑵證人廖某所證關於其看到A女性影像之場景,係稱在電腦教室
走廊外、A女自行觀看筆電時為在旁之廖某所窺見等語如前
;惟證人A女於原審證稱:我不敢進去社團看照片,廖某看
到我的不雅照應該是在學校電腦教室,我私下約廖某去電腦
教室,要跟她說我被被告性侵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一第370頁
),二人所述情節不甚相同。且證人廖某所證專科時A女長髮
及肩(見原審侵訴卷二第225頁),亦與證人沈某所證交往時A
女長髮及腰不同(見原審侵訴卷二第145頁),其二人所述關
於A女於影片中及認識A女的之頭髮長度有明顯落差。況無論
廖某或沈某均係專科後始結識A女,對於A女於專科入學前乃
至國中時之髮型如何未必了解,設耳下長度留至及肩雖依個
人情形不同,也不過數月已足,卷內亦無相關影像可資佐證
,殊難僅以其等具有瑕疵之證詞,論斷所見聞影像中之A女
即為A女於警詢時所強調留短髮之國中階段。
⑶證人廖某及沈某均證稱曾詢問A女其家人是否知情,A女表示
家人知情,及其等鼓勵A女報警,A女卻被動未為之等語;惟
A女前稱因不願家人知道、恐性影像遭散布而遭被告脅迫,
在家人因故得知(詳後述)及性影像已然外流後,應已無此層
面顧慮,A女當能請家人為其主持公道,揭發被告惡行;反
之,A女家人在知悉A女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後,實無必要要求
至親之A女隱忍包容,反縱容非親屬之被告。又依證人廖某
所述A女性影像外流一事已為A女專二至專三期間,即A女應
已18歲或接近18歲,縱家人不甚支持,依其當時之年紀及智
識,且有好友廖某及當時男友沈某之鼓勵,亦能不顧家人反
對為自己主張權利,廖某、沈某均敘及可報警等語,A女卻
始終未呼應渠等期待,直至109年12月始對被告提告,則A女
自沈某、廖某給予報警建議後長達10餘年間,不欲訴諸司法
之想法,固繫諸於個人學經歷、處事態度等而無法一概強求
應積極舉發,然其在已無與廖某、沈某密切聯繫後之此時點
何以突然改變意向,實屬費解。
⑷復參證人廖某所述影片內容,A女在鏡子前面梳頭,口交、裸
體,蹲著、面向鏡頭,沉默、面無表情,眼神死,沒有主動
、沒有反應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226至228、238、243頁)
;證人沈某則稱:A女正面往後倒、一直哭泣,性交行為進
行式等語(見原審侵訴卷二第133頁),其二人所述A女於影片
及照片中之神情及姿態並不一致,且在本案並無任何客觀影
像證據在卷之情況下,關於廖某所證「眼神死」、「感覺不
自願」等A女神態,實無從具象化為一般第三人均有共識之
標準,自無從作為A女證述之補強。又證人廖某、沈某均未
敘及影片拍攝者之特徵,又無影片可供原審查證,自無法單
以A女之供述特定拍攝者即為被告。且證人廖某於原審證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