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34號
KSHM,113,交附民,3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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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王雨潔


被 告 畢文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3 年度交上易字第9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畢文光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王雨潔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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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