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ATREE KITTIPAN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ATREE KITTIPA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壹肆年叁月拾玖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
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
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
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
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RATREE KITTIPAN(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為泰國籍,入境台
灣之目的即為運輸毒品,所犯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
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人性趨
吉避凶之心理,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
1項第1款、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
13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4年3月18日羈押期限3個
月即將屆至。
㈡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
之意見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證前項羈押原因依
然存在,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亦無合法居留之權利,參酌目
前之審理階段、案件情節及保全執行之必要。斟酌命被告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
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
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從而,本院認對被告繼續延長羈押之處分實屬適當
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爰裁定自11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
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