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36號
HLHM,114,聲,36,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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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
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
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
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
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
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91號判處罪刑,受刑人就
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
字第42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改判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4
年度台上字第430號判決駁回上訴,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
事裁判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均係在拍賣、購物網
站或臉書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而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以
遂行詐欺取財,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
110年3月至8月間,其中有3罪同為6月間所犯(且其中2罪為
同日所犯),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經由網
際網路遂行詐術,所犯罪名、態樣、手段相同,僅被害人不
同,各次詐欺取財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9千元至3萬元間
不等,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無明顯不同,於併合處罰
時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且其犯後已賠償所有被害人之損
害,復終能知所悔悟,而均於各案最後事實審法院審理時坦
承犯罪,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及參酌受刑人於本
院訊問時表示希望從輕定刑(見本院卷第45頁),暨責罰相
當與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
之外部界限(附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4月以
上,附表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6年2月為其上限),及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以
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附表
編號 1 2 3 4 5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0日前某日 110/3/19 110/6/08 110/6/08 110/6/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07號 花蓮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3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 113年度上訴字第42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5/30 113/9/19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30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0/17 114/01/16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87號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編號2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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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