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14年度,26號
TNHV,114,抗,26,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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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梁丞薰
相 對 人 陳錦月蕭國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審法院為「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開顯然之錯誤
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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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