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757號
TNHM,113,金上訴,1757,202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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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欣倫




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審判長法官「吳勇輝」,應更正為「吳錦佳」。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正本之審判長法官
為「吳錦佳」,卻誤載為「吳勇輝」,顯係誤繕之錯誤,因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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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