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61號原 告 王昀涵兼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局長被 告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裕峯被 告 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小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博弘 吳美慧被 告 湯志民 李慧銘 江美彥 蔡培林 于保雲 黃進能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左忠文 柯玫如 顏永芳被 告 左忠文 柯玫如 謝雅惠 葉貴沙 施又誠 苗祺敏 宋佳徵 陳宇聖 陳茜如 龔香如 臺北市政府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被 告 張正欣 游夙君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袁秀慧前列二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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