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61號
TPDV,105,國,61,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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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61號
原   告 王昀涵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局長
被   告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臺北市文山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裕峯
被   告 臺北市文山區實踐國小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博弘
      吳美慧
被   告 湯志民
      李慧銘
      江美彥
      蔡培林
      于保雲
      黃進能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左忠文
      柯玫如
      顏永芳
被   告 左忠文
      柯玫如
      謝雅惠
      葉貴沙
      施又誠
      苗祺敏
      宋佳徵
      陳宇聖
      陳茜如
      龔香如
      臺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被   告 張正欣
      游夙君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袁秀慧
前列二十七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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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