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008號
聲 請 人 曾樹芳
蔡玉書
黃張寧華
施台生
梁中文
吳自典
黃白虹
黃志強
劉星樞
王綿貞
湯 牽
侯榮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93年3月26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判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判 之當事人為限。第三人不受該裁判之拘束,自無對於本院之 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餘地。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 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裁定聲請再審,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藍 獻 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